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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出租管理缺乏细节规定 给索取不当得利留下可乘之机
“消费遭遇不找零”追踪报道
昨日,本报以《消费遭遇不找零涉嫌违法》为题,对消费领域存在的不找零钱的行为进行了披露,相关专家表示此类行为涉嫌违法。报道登出后,立即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对于不找零的行为,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所援引的具体法律依据成为市民的又一个困惑。
社会学家
公交不找零属服务缺陷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在乘坐公交车遭遇不找零的情况时,公民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维权。该条规定: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多投币有违等价有偿的原则。随后,记者查阅了公交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发现涉及的领域较为宽泛,并没有细化到不找零问题。对此,公交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乘客在乘坐公交车途中多投了币,是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要余额的。不过,乘客必须能够提供投币金额的相关证明,公交公司才会退还余额。
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所所长王来华表示,公交车自身有行业规定,司机不能接钱给乘客找零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昧钱之嫌,无可厚非。但是从公共服务角度来讲,公交车作为城市的一种公共服务设施,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是其基本职责,而不找零的规定则让这种公共资源涉嫌私有化、利益化,从某种程度上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维权中凸显规范漏洞
本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处理出租车不找零投诉时,目前依据的是《天津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八条第5项规定:出租车必须明示租价标签和计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5项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准索要礼物和小费。但是,有关管理司机拒绝找零的具体条文却并不存在,在处理投诉时客管办只能责令司机找零,其依据往往是基于出租车应当按照计价器所显示的金额收取费用的规定。
律师认为,各行各业虽有行业规定作为监管依据,但是,像是找零难、不找零等细节问题在宏观的管理规定中很难被体现出来,缺乏细节管理往往给个别人索取不当得利留下了可乘之机。
12315
商家有义务备足零钞
本市12315消费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凡发现和存在购物消费不找零、不开发票现象的,相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制止。此外,各大超市在给消费者找零时,既不能找借口敷衍、搪塞,也不能用小食品等商品代替找零;对换开发票的时间规定,要有明显的提示。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商家有义务准备充足的零钱,以方便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