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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饮料去看电影,消费者却遭到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规定的拒绝。电影院该规定是否涉嫌“霸王条款”,引起多方争议。开发区一消费者在某电影院购买了电影票,当他提着自己从别处购买的饮料打算入场看电影时,遭到了电影院工作人员的拒绝。电影院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电影院内已经明示不允许自带饮料,该消费者属于“明知故犯”。而消费者则表示,在买票时他并没有看到相关告知。此外,电影院内销售的饮料价格高于普通零售店,这样的强制规定侵犯了自己的选择权。消费者便将电影院投诉到了工商开发分局。
在不少消费者看来,电影院谢绝自带饮料,和餐馆谢绝自带酒水一样,都是一种“霸王条款”。但据了解,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多起类似消费者状告影院的官司,几乎都以消费者败诉或和解而告终。记者请教了多位律师,针对该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一些律师认为影院在观众须知中明示了相关提示,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不能认定电影院是恶意或者有过错。对于商家“霸王条款”的认定,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存在判定难度。而一些律师则表示,在《消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影院不让消费者自带饮料的规定,就属于其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经开发区工商部门调查,该电影院确实有关于不许自带饮料的相关明示,但是却没有张贴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对此要求其进一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