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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冒充江苏某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编造能为某公司融资2~3亿元的谎言,骗取现金1.65万元及40万元汇票。其后,该男子伪造印章,利用另一公司将汇票兑现后挥霍一空。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男子犯票据诈骗罪及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
被告魏某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与天津开发区某房地产经营代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相识。魏某冒充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谎称能为刘某公司融资人民币或港币2亿元至3亿元,“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骗取刘某信任。
同年2月17日,魏某以江苏投资公司名义与刘某公司签订了融资协议书。同年4月3日,刘某按照魏某所提要求,将出票人为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某电子有限公司的4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及上述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作为该融资款项的保证金一并交给魏某派来的王某,王某后将该汇票交给魏某。
为防止该款流失,刘某要求魏某在第一笔融资资金引进前,不得将该人民币40万元承兑汇票兑换或转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承诺书。随后,魏某伪造收款人天津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单位财务章及法人代表个人印章,在该汇票背书后加盖印章后,让王某冒充该电子公司代表人兼收款人,介绍给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让该公司帮忙为其贴现。后该公司在山东某银行将该4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全部交给魏某。魏某将该款全部非法占有,并挥霍一空。
之后,魏某在被害人刘某多次催促其融资的情况下,仍编造谎言予以搪塞、推脱,假意承诺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融资事宜办理完毕,并保证将融资款转到天津某银行账户内。魏某始终不能兑现承诺,刘某得知上当受骗,遂将魏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此外,在2006年6月中旬,魏某还编造为融资人员购买手机的谎言,让刘某分两次将1.65万元现金汇入魏某的银行卡内,魏某收款后将该款挥霍。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魏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魏某于今年3月向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准确,量刑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