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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以“培训学员、安排就业”为名创办公司,先后与48名学员签订“民航地勤、空勤就业协议”,收取每名学员3至10万不等的学费,累计骗取学费175万余元。经公诉机关指控,东丽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两人犯诈骗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1万元。
据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和吕某在北京注册成立北京华北翔宇航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05年12月1日,翔宇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分公司,负责人为吕某。
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11月9日期间,王吕二人以公司能安排就业为名,以虚假的招生简章,先后与48名被害人签订“民航地勤、空勤就业协议”,收取每名学员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学费,累计达175.4万余元。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王某改名并失踪。2007年6月12日王某被辽宁警方抓获后移送天津警方。
翔宇公司所收175.4万元学费,支付学员退费33.8万元,代招费47万余元,房租70余万元,购车27万余元,余款因公司账目混乱,无法查清。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吕二人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要求法院判处二人诈骗罪。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某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只是由于经营不善没能履行合同条款。吕某的辩护人也称招生简章中虽有虚假成分,但广告行为有虚夸成分不能就此认定虚构事实,应以双方订立的就业协议为准。而就业协议中明确规定是安排见工面试,并不是承诺安排工作。因此翔宇公司在成立之初并无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缺乏依据。吕某作为总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天津开展业务,并一手操办多个项目,他明知公司的运营模式和运营能力,仍伙同王某与被害人签订协议,骗取对方钱财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判定王某为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1万;吕某属从犯,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