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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8年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地方生活补助费标准;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区县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以上这些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今年都提高。
另外,从现在开始,简化优抚对象申请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程序。由原来必须经市民政局审批改为各区县民政局审批即可。
享受定期抚恤人员的条件:1.无生活收入、无劳动能力(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残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抚养7年以上)。对虽有收入,但收入低于本市定期抚恤标准的,按标准为其补齐差额部分。2.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3.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弟妹。4.无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烈士配偶再婚,继续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其他具体情况,视情况给予定期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