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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凡是本市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都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到医疗补助,本市保障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降低。
本市规定:残疾军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6.3%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在农村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在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本通知实施后,残疾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2013年3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为2008年3月1日至退休时间。2013年3月1日以后退休的残疾军人,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单位应补足所差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单位不再补足所差缴费年限。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自2008年3月1日起取消,原账户余额由个人自主支配。
残疾军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保障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降低。医疗补助资金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比例筹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筹集,无工作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逐年核定市级补助资金额。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参保所需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列支。
残疾军人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按比例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全额报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2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全额报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全额报销。据悉,残疾军人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本市将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审核支付。残疾军人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将由残疾军人补助资金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