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残疾军人一级因战伤残的残疾抚恤金从原来的每年14560元提高到每年18900元,提高4340元。
此次调整的部分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残疾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标准。
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从2007年8月1日起予以调整,按照伤残级别和伤残性质共分为26级,具体调整标准可登录北京市双拥优抚信息网查询。
本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涉及约2万人,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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