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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状告姐姐“霸占”7千元,因其陈述前后矛盾,事实无法认定,作为弟弟代理人的姨夫,其证言也不被采信,弟弟的诉请因举证不足被驳回。
李月和李星是同胞姐弟,都住红桥区,原告李星诉称,他曾出外打工,其间委托被告代领工资3千元,后来原告又花去其中的2千元,故要求被告返还剩余1千元。原告还曾给过被告6000元,实为母亲的养老钱,但被告却据为己有,二人的姨夫当时在场可以作证,故要求被告偿还共计7千元。
被告李月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她这里没有属于原告的财物,故不同意其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姐弟关系。出现家庭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敬互让的态度,才好解决问题。原告开始称曾委托被告代领工资3千元,而后来又称原告本人花去其中2千元,对于该笔款项究竟在何人处并由谁来支配,原告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认定其事实的存在。
关于母亲赡养费6000元,被告亦予以否认,鉴于本案中,姨夫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又是证人,也与原告有亲属关系,违反了证据法有关规定,其证言不予采信。因原告对以上诉请举证不足,法院无法支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请,诉讼费44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