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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公产房屋认购协议,约定有偿出售一套公产房的承租权,不料该房屋在公开挂牌竞价转让时,被他人摘牌并过户,由此引发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的挂牌、摘牌、过户程序合法,之前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无法实现,协议终止,并依此判决出售方退还定金,中介方返还信息服务费。
2007年8月,王某、姜某与本市一家不动产公司签订公产房屋认购协议,约定由姜某自愿将一套公产房的承租权有偿出售给王某,房屋成交价格为17万元,王某交付不动产公司信息服务费3400元,交付姜某定金5000元。同时几方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或发生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10%的违约金。2007年9月,姜某和不动产公司办理房屋进件手续,与本市房屋置换公司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委托房屋置换公司以挂牌方式代理转让房屋的使用权,约定诉争房的挂牌价格为18.5万元。几天后,房屋被他人摘牌,并过户至他人名下。因王某未能成功摘牌,便与姜某及不动产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但未果,王某遂将姜某和不动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不动产公司、姜某连带返还定金、中介服务费,并连带支付违约金。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单位代理转让公有住房时,应与承租人签订委托代理转让协议书,可以采取公开挂牌竞价转让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代理转让。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三方于2007年8月签订的公有住房认购协议,在未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及原告摘牌之前,对原被告双方均不产生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合同。而被告姜某与房屋置换公司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符合有关规定,诉争房屋最终被他人摘牌并过户,程序亦合法。现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经无法实现,协议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姜某返还定金5000元,要求被告不动产公司返还中介费3400元,应予支持。但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后,王某提起上诉,坚持原诉请。不动产公司亦提起上诉,不同意返还服务费。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