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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是红桥区一号路欧澜家园二期的业主。根据当初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翰升置业(天津)有限公司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交房。我们业主于10月10日收到开发商通知,要求业主于10月15日前办理入住手续,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签订入住协议书。
然而,当我们与开发商联系时才得知,小区的水电仍未入户,欧澜家园的工作人员称:“谁办理入住,谁自行接水电入户。”因其不符合合同中所规定的入住条件,我们部分业主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开发商如此做法,令我们广大业主十分不解。合同约定9月30日前开发商应向业主交房,而业主10月10日才接到入住通知。更让广大业主不能接受的是,小区水电没有入户,开发商怎能强行办理入住手续呢?我们要求翰升置业(天津)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维护我们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欧澜家园二期部分业主
自来水尚未入户
记者10月14日来到了欧澜家园,看到还有很多业主聚集在欧澜家园办理入住手续的楼门前。据记者了解,大部分业主虽接到通知,但还没有办理入住手续。
记者进入6号楼3门2楼一家正在装修的住户中。据这家主人介绍,刚开始装修时没有水、没有电,是自己在小区内的工程队接的工业用电,前两天正式电才接通。目前,水还没有接通,如用水只能在小区内的一个公用水管接水。当记者问为什么水电都没有接通就办理了入住手续,这家主人表示:孩子结婚急用房,没有办法。
通知日期晚于办理日期
此后,记者又采访了一位姓李的业主,他提供给记者一份《入住通知书》,《入住通知书》中的落款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而业主李先生又拿出了该信的信封,记者看到信封后邮戳的日期是10月9日。
李先生告诉记者:“我是10月9日接到通知的。我们当时买房子,合同上写着2008年9月30日办理入住手续,可我们10月份才接到通知,开发商不违约吗?开发商如此写日期,明显是在推卸责任。当时我电话联系到了欧澜家园办理入住手续的工作人员,询问水电有没有接通,有关工作人员还委婉地解释了水电尚未接通的原因,但业主可以提前入住。随后我再联系他们询问情况时,工作人员就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回答了。”
李先生表示:“通知书上第一句就写明2008年9月30日开始办理入住手续,但我们大部分业主都是10月9日到10月10接到的通知,开发商这么写,就是想掩盖延期入住的事实。”
业主质疑《入住协议书》
接受采访的业主们对《入住协议书》上的条款也提出了质疑。《入住协议书》第二条款是这样写的:“乙方入住前,应向甲方交纳入住保证金5000元作为水(施工临水6.2元/吨)、装修、入住费用、采暖费等之预付,该保证金在正式办理入住手续时结算。”
就这一条款,业主们的观点是:现在自来水都没有入户,业主没办法装修,小区根本不具备入住条件,开发商凭什么强行要求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协议书》第三条款中注明:“乙方入住房屋后,即放弃对甲方《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逾期和超过期限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责任追究。”
就这一条款,业主们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开发商拿不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就说明小区不够入住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强行要求业主入住,还让业主放弃追究其违约责任,放弃维权权力实在是太不讲道理。
开发商承认不够入住条件
随后,记者找到了欧澜家园办理入住手续的工作人员进行采访。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开发商的委托代理商天津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开发商让他们怎么办理他们就怎么办理。
记者通过电话辗转找到开发商的项目负责人王经理,王经理表示,现在办理入住手续是应一些急于入住的业主的要求,记者询问王经理正式水何时接通,王经理表示几天内就能接通。记者又询问王经理是否有《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王经理表示正在办理之中,何时办理下来还不好说。对于许多业主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的要求,王经理表示他们将按购房合同向业主支付在办理下来《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证件之前时间的违约金。
“霸王”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
新建商品房没有办理《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能否交付使用?对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天津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处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在《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于是记者查询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针对开发商出具的《入住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的刘镇亚律师。刘律师说:欧澜家园的开发商在没有领取到《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前提下,向业主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入住协议书》是无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