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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治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执行。
4、身体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部分主要指标:身高,男性1.62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青年不超过或不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视力,初中文化程度的右眼不低于4.9,左眼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的右眼不低于4.7,左眼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在校大学生右眼不低于4.6,左眼不低于4.5。
5、征集办法:男青年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武装部报名应征;女青年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武部报名应征。经体检、政审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6、征集时间:2008年11月1日开始体检,12月10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7、优待政策:城镇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户每年6000元,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最低指导线为每人每户每年6000元;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2.4万元;凡从本市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调换专业等优待政策外,退役后纳入本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