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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员工辞职后合伙成立公司,并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客户信息及货源情况等商业秘密进行投标并一举中标,获利上百万元,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日前,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大港区法院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三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戴某、何某与马某原系本市一家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公司的员工。戴某、何某负责营销,马某负责方案制作,配合销售人员投标等工作。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间,戴某代表公司多次与河北省一家热电厂联系粉煤灰输送系统的销售安装业务。其间,戴某、何某、马某三人相继辞职。2004年2月,三人注册成立了一家以粉体物料输送技术的开发、设计服务等为经营范围的环保科技公司,并利用戴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上述热电厂的客户信息及货源情况,继续该项目的投标工作。同年3月,三人的科技公司中标该热电厂的除灰和输渣两项工程。2004年四五月间,科技公司又与该热电厂签订了总标的额为607万元的“气力输送系统订货合同”和“底渣机械输送系统订货合同”,为该厂安装气力输灰和底渣机械输送系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戴某、何某及马某通过以上两项工程获得销售利润共计147万余元,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后三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曾与原单位某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公司签订了含有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的劳动合同,三人明知且应当遵守该规定。三人辞职后违反该规定,继续利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与招标单位进行业务联系并中标,获利上百万元,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