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年逾古稀的张老汉在1976年的一次工伤事故中右脚趾骨骨折,至今未能痊愈,于今年4月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张老汉于是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支付30年来的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河东区法院日前以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并非同一概念,张老汉要求于法无据为由,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76岁的张老汉原系本市某汽车运输厂职工,1989年退休。张老汉在1976年12月担任随车装卸工时发生工伤事故而轧伤右脚,经诊断为右拇趾骨骨折,骨髓炎。一晃三十多年过去,张老汉的脚伤始终未能痊愈,且反复出现破溃、流脓,并有右拇指末节萎缩、拇指末端皮肤感觉差、伸屈功能障碍等症状。
今年4月,为明确受伤害程度,张老汉到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九级伤残。随后,张老汉向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厂方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5万余元,但该委员会以申诉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为由,驳回了张老汉的仲裁请求。
张老汉认为,工伤事故虽发生在30年前,但现在仍有具体损害结果,汽车运输厂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且当初受伤后,除首次医疗费用由厂方支付外,多年来医药费都是由自己承担。张老汉于是将厂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8万元。
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此案。厂方当庭辩称,张老汉发生工伤事故在30年前,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而不能适用2004年才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汉伤情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起诉讼,但其所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并非同一概念,因此不能适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新闻链接
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则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直接关系到伤残职工的切身利益。这是工伤保险管理过程中的首要环节。
我认为一个老工伤人员,国家以及单位应该作情看待,难道2,30年的工伤就不算工伤了吗?就不能得到国家的工伤条例的赔付吗?也就是说老工伤就不是人了吗?可笑!!!卑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