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近日出台新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对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职工工伤(职业病)审核、认定工作,用人单位应加快对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工伤(职业病)的申报,申报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据了解,本市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工伤保险统筹。按照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的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职业病)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职业病)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认定工伤(职业病)。但对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职业病),用人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继续办理老工伤(职业病)人员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