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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汽车停在小区里,车身被划了物业公司却不管!”日前,业主黄先生接通本报新闻热线,表达他对小区物业的不满。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收取的相关费用有何依据?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机动车负有保管责任?……新《条例》的出台使上述一系列问题得以明确。
收场地占用费无保管责任
“我交了钱,车停在小区里物业公司为什么不管?”这是很多业主心中的疑问。针对这一问题,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机动车停在小区内与停在商业停车场不同,收取的是场地占用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必须交纳场地占用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
新《条例》规定: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广大业主对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此外,该负责人表示,业主对机动车辆的停放另有保管要求的,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外另行约定。这一规定为有特殊保管需求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另行订立保管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车多位少属发展“后遗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数量每天都在增加,小区停车难也逐渐成为一种“通病”。“很多小区入住时车位是够用的,但是时间久了,买车业主增加,车位矛盾就凸显出来。”该负责人介绍说,“车多位少的矛盾突出是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建议可在住宅小区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建设停车楼,来缓解这一难题。但现阶段,业主们也要理性对待这一问题,通过协商方式研究解决途径。”
有律师表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与相关公共停车管理单位联系,利用小区附近路边或空地设立停车场,缓解小区停车压力。
政策链接
新《条例》第51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