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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单位有偿分配了一间平房,哥哥出资购买并居住至今。现因拆迁,该房屋增值,兄弟俩为争产权诉至法院,法院确认哥哥是诉争房真正权利人,判令弟弟协助过户。
王山和王河是同胞兄弟,早年哥哥王山和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其父单位分了一套企业产房,直接过户到王山名下承租,王山则将该房给了弟弟王河用于结婚。
1989年王河单位也有偿分配了一间平房,产权虽在王河名下,却是王山出资5300元购买,王河遂将平房和房本都交给哥哥。1991年,王河将原房置换新居,承租人也由王山变更为自己。
1997年兄弟俩签订协议书,载明上述换房居住的事实。协议中还写明,对于王山所居住平房,虽未办过户手续,但王河同意将其产权转给王山所有。
2007年,王河以平房房本丢失为由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办了产权证,并自己持有。哥哥王山遂把弟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诉争平房所有权属于自己,判令王河协助过户。
被告王河辩称,购房款虽是哥哥王山出资,但不能证明他同意将该房卖给王山。现自己住房也有困难,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房是以被告王河名义购得,且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王山系实际出资、占有、使用之人。1997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该协议进一步印证了原告对诉争房享有所有权,协议有效应予以确认。故法院认定原告是诉争房的真正权利人,而被告只是名义权利人。
法院认为,因诉争房拆迁,房屋增值,被告王河不顾客观事实,提出原告王山属于借住。这明显违背常理,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存在借房事实,故其抗辩不成立。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诉争平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诉讼费2964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