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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今后,国家机关任命领导干部,必须先过法律考试关;全市各中小学校也要聘请一名法制副校长。据介绍,《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单位“法考”合格率应达95%以上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人员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法律宣传教育责任人。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人员总数的95%以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管理人员总数的90%以上。各单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国家机关任命领导先过法律关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律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法制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
住宅学校敬老院不得建在地下
本市首次出台《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从2009年3月1日起,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这是记者昨天从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的。
为加强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条例》规定,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要做到平时与战时的结合,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化和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保障平时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所有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不得影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条例》还要求,地下建设项目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下建设项目施工时,如果造成相邻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损毁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