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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协议、交付定金后,购房者发现其所购伙单的公用厨房已被旁邻拆改用于做买卖,厕所也不能正常使用,于是以卖方违反了“房屋无纠纷,无拆改”的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由卖方返还定金,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方违约,中介公司有过错,故一审判决支持了购房者的诉求。
去年11月25日,市民张某与陆某及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公产房屋认购协议,约定陆某将其位于河西区的一套四居室单元中的一间公产房的承租权有偿出售给张某,并在协议中承诺该房屋无纠纷,无拆改。协议签订后,张某当日向陆某交付了1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交付了1550元中介服务费。据张某称,签订该协议的前两天,她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来到该房进行察看,当时陆某的父亲在场,但并没有说明厨房已被旁邻拆改做买卖,厕所也不能正常使用,只是说一切都能解决好,中介公司则一直催促赶快签合同,于是张某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订了上述协议。其后,张某才知因为厨房与厕所的使用问题,陆某与居住在此的其他两户发生纠纷并诉争至法院,公用厨房已被旁邻拆改用于做买卖,厕所也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房屋买卖协议中关于房屋无纠纷,无拆改的约定。为此,张某将陆某和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所签订的认购协议,由陆某返还购房定金,由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被告陆某提出,张某住所与诉争房屋相距不远,其应当对该房有所了解,并且张某也到现场看过房,陆某父亲也将房屋有纠纷的情况告诉了张某,并将相关判决书和执行书给张某看过,陆某并没有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被告中介公司也表示不同意张某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公产房屋认购协议中,对诉争房屋无纠纷、无拆改做了明确约定,但被告陆某在协议签订时并未向原告明确告知诉争房屋存在纠纷,且直至目前并未能彻底解决纠纷,导致该房屋至今未能在天津市房屋交易系统挂牌办理交易手续,无法达到订立协议的目的,原告在得知诉争房屋有严重纠纷后,认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二被告返还所收定金、中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分析称,被告陆某在诉争房屋所存纠纷尚未解决前,与原告签订公产房屋认购协议,违反了协议中关于诉争房屋无纠纷、无拆改的约定,导致纠纷的产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陆某应对由此造成的纠纷后果承担违约责任。陆某所提抗辩主张,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所以未获支持。被告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应了解国家有关房屋转让政策,并对双方当事人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由于被告中介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致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纠纷发生,该公司负有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