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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大货车撞上驾校的教练车,致一教练和一学员死亡,三学员受伤。经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最终获刑三年半;货车车主与司机连带赔偿五名被害人和驾校损失的80%;教练负次要责任但非重大过失,由驾校赔偿四学员损失的20%。
2007年10月17日11时许,马某驾驶一辆解放牌大货车,沿新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本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某物流中心附近时,开进逆行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夏利车相撞。夏利车司机胡某和一名乘车人死亡,另有三名乘车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王某是大货车车主,肇事司机马某是其雇员。夏利车是本市某驾驶学校的教练车,死者胡某正是该驾校的教练。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三名受伤学员和死亡学员的家属将肇事司机及其雇主、驾校及教练胡某家属(由于胡某已去世,其家属在本案中作为其代理人)一同告上法庭。但驾校和教练胡某家属同时认为事故责任方为肇事司机及其雇主,他们也是受害方,故也将肇事司机及其雇主列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
西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未靠右侧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
就民事赔偿部分,马某应与其雇主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教练胡某对事故的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但非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驾校承担赔偿责任。故驾校既享有受偿权力,又负有赔偿义务。至于教练亲属向驾校索赔问题,应另案处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胡某家属相关损失的80%共计280413.92元,赔偿某驾驶学校车辆损失的80%共计19408元。王某和驾校赔偿其他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93130.11元,其中王某承担80%,驾校承担20%,并且互负连带责任。肇事司机马某对其雇主王某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大货车的“强制险”理赔单位是某保险公司,其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