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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青年抢了女老板的手机,理发师陆作树听到呼喊后,骑车追赶作案男青年。在将要追上时,陆作树摔倒在地,左膝部位被摔成粉碎性骨折。事发后,作案青年以“自己与陆作树无任何身体接触,陆作树的受伤与其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该案在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作案男青年赔偿陆作树各项损失3.6万元。法官表示,虽然未有身体接触,但作案青年对陆作树构成广义侵权。
受伤的人名叫陆作树,今年45岁,是一家理发店的老板。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当时摔伤的情况。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5日下午。当时因事外出的陆作树,在办完事之后返回自己的理发店。刚到门口,他听到旁边通讯店女老板汪某高喊:“抓坏人啊,有人抢我的手机了!”话音刚落,一名男子从陆作树面前飞快闪过。陆作树当时没来得及多想,急忙骑车追赶抢夺手机的男子。
就在陆作树将要追上男青年时,他骑的自行车一滑,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就在此时,汪某和其他群众追上前去将男青年抓获。
被送到医院后,陆作树被诊断为“左腿胫骨粉碎性骨折,半月板损伤”。治疗期间,先后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案发后,作案男青年被拘留。陆作树的行为也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是,谁来对自己受的伤负责呢?陆作树将作案青年告上法庭,同时将女老板汪某列为第三人,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日前,红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作案青年表示,自己与陆作树无身体接触,陆作树的受伤与其无因果关系,所以他不应赔偿。
-法官说法:
这是广义的侵权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作案青年虽与陆作树无任何身体接触,但陆作树是在追捕男青年时摔倒受伤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陆作树就不会受伤。因此,应对本案中的侵权人作广义的理解。也就是说,作案青年在与追捕人员无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侵害公共秩序造成追捕人员受伤时,也应认定其为侵权人,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作案青年赔偿了陆作树各项损失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