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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离职员工状告前雇主给付的工资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存在差额,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发现,该员工本已“不达标”的工资构成中还包括了食补。作为福利,它也在“冒充”着工资。法院判决公司除补足差额外,还需向原告支付差额的25%作为赔偿金。
黄某是天津市某公司职员,2005年11月开始在该公司的缝纫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黄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特勤费、食补等构成。2008年4月30日黄某辞职,之后他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工作期间公司开出的工资和加班费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存在差额。黄某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5280元,加班费差额719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450元。
经过调查取证,自2005年11月起至2007年3月止,黄某的基本工资为420元,全勤奖为150元;2007年4月起至2008年4月止,基本工资为620元。从黄某的工资条可以看出,其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实存在差额。
此外,黄某的工资构成中还包括了食补,食补属于福利,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工资存在差额,公司按照月工资向黄某支付的延时加班费及公休日加班费因此也存在差额。
法院认为,黄某和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判决黄某所在前公司支付黄某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工资差额2700元,延时加班费差额3333元,公休日加班费差额2169元。
另外,根据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按照规定,公司除了补足差额,还需向黄某支付差额的25%赔偿金2050元。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在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的福利待遇等项目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也将福利待遇进一步明确定义为“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黄某的工资构成中包括了食补,食补属于福利待遇,所以不能列入最低工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