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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有赔偿能力却不执行生效判决
被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一男子因人身损害赔偿案被他人告上法庭并被判令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十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男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赔偿。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丛某诉本市中年男子孙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河西区法院审理,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由孙某赔偿被害人丛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诉讼费等共计10.5万元。判决生效后,丛某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孙某以不服判决且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孙某本人有一定经济收入,其爱人开小卖部有经济来源。据此,法院执行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孙某家进行搜查,搜出现金3000余元。在此情况下,孙某为搪塞,写下还款保证书,与丛某达成和解协议。但此后,孙某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孙某随后被抓获。
在此案审理期间,法院执行庭再次对民事赔偿执行一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孙某最终履行了赔偿义务。鉴于此,法院判决孙某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叫李文明重庆合川区人,在湖南省娄底市打官司以判决。对方和我同一天收取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说找不到人,也无财产可执行。但她年轻,应该让她强制劳动。除去最低生活费全不偿还债务,这样有钱不还的一定会还钱,而没钱的在实施还钱义务的情况下还可养活自己。钱多的是瘦死的骆驼比马肥,还不清照样可施行。这样法律也不会打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