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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年方两岁半的娃娃,在电动木马上娱乐时发生了“小摩擦”。小男孩趁小女孩不备,狠狠咬了她手指一口。就这样,这两个小孩子打起了赔偿官司。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咬伤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今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两岁半女孩小青(化名)在爸爸的陪伴下,来到小区内的电动木马上玩。这时,同岁男孩小建(化名)在姥姥的陪伴下也在此处玩耍。在座位上坐了一会儿后,小青与坐在旁边的小建“闹起了意见”,小建一怒之下朝小青的右手食指狠狠地咬了一口,鲜血从她手指的伤口中流了出来。
见自己的女儿受伤,小青的爸爸急忙带着孩子到附近医院治疗,小建的姥姥也随同前往。当天,小青的爸爸给女儿交纳了近300元的医药费。其余医疗费和交通费共380余元,由小建的母亲给付。此后数日,小青又三次到医院进行治疗,支付了250余元医疗费和交通费。在此期间,小青因发烧、呼吸道感染先后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和交通费约230元。由于小建的家长不再负担这些费用,小青的父亲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小建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58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建咬伤小青。所以,小建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小青治疗咬伤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250余元,小建的法定代理人应予赔偿。
对小青法定代理人要求赔偿小青精神损失费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因小青损伤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该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