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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从接近国家发改委人士了解到,燃油税目前有意由石油公司代征,取消养路费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员划转公务员编制,归入交通部门消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消息中还特别提到了“会议还约请了税务总局、中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这也意味着,燃油税将牵涉到多个部门的一些公务员编制问题,否则也不会将中编办请来一起开会(据11月21日《广州日报》)。
取消养路费,实行燃油税,是实现“费改税”的重要一步。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取消养路费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员竟然统统划转为公务员编制,归入交通部门消化,这违反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没有明确的职位空缺情况下,将征稽人员划转为公务员,是因人设岗,属超编录用。
将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员全部录用为公务员,也违背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原则。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也就是说,原有正式的非领导职务的征稽人员划转为公务员,即使交通部门有编制,有空缺位置,也应坚持考试录用的原则,不能采取其他变通方式。
取消养路费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员的确面临着分流的问题,甚至一些人可能因此面临下岗。就像当年企业改制一样,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因企业改制而下岗。然而,我们并没有听说将下岗工人划转到机关、转为公务员,而是通过下岗分流、下岗再就业等迎难而上的积极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企业改制中的职工下岗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取消养路费后,原有的征稽人员去向问题,必须遵循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正确的做法是:认真做好下岗分流工作,让职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即使其中一些人录用为公务员,也应坚持考试录用的原则。
“费改税”可以,但不该违反公务员法,这是一条底线,谁也不能碰。
公检法是公务员,亦是集体转制,为什么到了交通就非要横加羁绊,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明里道貌岸然,其实内心龌龊,作为正规编制的征稽人员,理应受到合理的待遇,在这个政府行为的过程中,交通公路征稽人员不应成为牺牲品,其之前所做的工作更不应一笔勾销,不了了之!
针对"媒体称“费改税”不等于征稽人员自动转公务员"的看法:
1、现有正式在编稽征人员已很少。2、原在编稽征人员是正规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3、原在编稽征人员是财政全额拨款。
基于以上三个现状,和公务员没什么区别,为了能让燃油税尽快实施,可以转为公务员,划到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