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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大学同学就炒股问题产生矛盾,一男子为泄愤,竟在互联网上雇杀手,企图将同学杀死。两名杀手来津后,见被害人家中很是阔绰,又临时起意敲诈钱财,后在与被害人接头取钱时被警方抓获。日前,三人均被南开区法院判处刑罚。
本市男青年何某,2007年初在其大学同学卢某经营的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帮忙处理日常事务,并受卢某之托,为其操作股票业务。其间,何某持有卢某在本市河东区一套房间的钥匙及卢某的银行卡,并清楚卢某的转款情况及出行情况。今年3月,何某与卢某因炒股问题发生矛盾,并对卢某怀恨在心,产生雇用他人杀卢某的想法。随后,何某在互联网上以4.5万元价格雇了湖北省农民李某,李某又联系了老乡唐某参与。
4月15日晚,李某携带两把匕首来津,后与唐某会合。此后,李某与何某取得联系并多次见面。何某为李某提供了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卢某位于本市河东区的房屋钥匙,同时先后多次向李某提供生活费共计3300元。同年5月初,何某通知李某赶快行动。李、唐二人即到卢的上述住处,由唐某在楼下等候,李某用钥匙开房门进入卢某家中,因卢某未在家二人随后离去。其间,李某从卢某家阁楼衣柜抽屉内盗窃玫瑰彩金手链一条(鉴定价值4610元),玫瑰彩金耳环一对(鉴定价值2080元)。见卢某家很是阔绰,李某产生了敲诈钱财的念头,于是在从何某口中得知卢某电话号码后,伙同唐某自5月5日至13日间,多次以受雇杀卢、给钱了事等语言,向卢某勒索现金8万元。5月13日16时许,李某、唐某到本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卢某见面取钱时,被在此等候的民警抓获。翌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归案。李某所窃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给卢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3年,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