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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因认为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错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了抗诉。
2005年9月,刘松林等六名申诉人受雇于崔志刚,在宝坻区周良庄镇开发区别墅楼穿电话线,每人每天35元,六人工资共计2415元,后刘松林等人多次找崔志刚催要,崔志刚一直推托未付,2006年1月18日,崔志刚为六人出具了工资欠条。2007年5月14日,崔志刚在未征得刘松林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书写了“刘松林工人工资2400元,通过协商,转到胡东处取钱”的字条,此条从崔志刚欠条中扣减。
由于工资一直被拖欠,六人将崔志刚告上法庭,宝坻区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5月14日,三方形成的2400元款项由案外人胡东支付,有被告为六申诉人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化成六原告与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认为六原告与被告之间,此2400元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被告崔志刚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崔志刚给付刘松林等六人工资款15元。
六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来到宝坻检察院申诉。宝坻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原审法院判决所采信的书证是由崔志刚一人所书写的,也未与刘松林等六人协商,六人根本不同意,所以没有签字,在诉讼中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凭此条就认定债权债务的转移,存在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错误。由于未查明事实就判决,致使刘松林等六人工资在审判中被崔志刚取走,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检察院已经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抗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