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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先生和朋友骑自行车到海光寺附近一超市购物,盘算着买点好吃的东西,在周末大快朵颐的同时看一场球赛,当他兴高采烈地出门准备回家时却发现自行车不翼而飞。刘先生在停车的地方找了半天,始终不见踪影,在确认丢失后向商家反映,对方却表示没有责任。
刘先生告诉负责安保的超市人员自行车丢了,对方却告诉他没有办法负责,停车可以,超市没有管理义务。刘先生和对方申辩,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来购物,超市应该对自己的财产负有保护责任,但对方告诉他,“门口标有‘小心个人财物’的字样,已经提醒顾客注意。”在刘先生的一再追问下,对方却让刘先生出示丢车证据。刘先生只好作罢。
记者为此向市消费者协会咨询,消协告诉记者,如果在超市内丢了财物,应该向公安部门报案。超市为消费者设立免费停车场,实际上是给消费者提供了停车服务,构成了提供服务的合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为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就应该有责任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对消费者停放的车辆提供安全保证。因此,“小心财物”的告示不能免去超市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市民在购物时一定要清楚停车区域是否属于超市。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商家提供免费停车场是其经营、服务的延伸,商家对消费者的车辆应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导致顾客丢车,应当赔偿。如果顾客没有将车辆停放在超市指定的停车区域,那么超市则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