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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批量裁员必须提前上报
企业实施批量裁员的,要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裁员程序,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困难企业名录和企业裁减人员台账,增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失业保险待遇,逐人进行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企业裁员50人以下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裁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拿出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裁员100人以上的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拿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项政策帮扶十类群体就业
按照规定,本市就业困难群体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失去双亲的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
对这些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以下就业援助政策:
一是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凡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是灵活就业政策。对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在个人窗口按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的50%补贴。就业困难群体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和低保家庭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在个人窗口按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的75%补贴。
三是企业招用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就业服务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5次职业介绍、3次职业指导服务。
五是免费就业培训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确认之日起可享受3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是即时救助政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即时救助。同时,我们还将积极研究扩大公益性岗位种类,增加公益性岗位数量。围绕加强街乡镇劳动关系调处、城市公共事业发展建设,增设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关系调解协管员岗位。同时围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全市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协管员。通过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增加安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