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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吴某购买商品房后,开发商逾期8个月未能交付合格房屋,吴某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给付原告业主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
家住河西区的市民吴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400万元的价款购买一套位于河西区大沽南路、建筑面积99.16平方米的底商房屋,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吴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吴某有权向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如超过上述期限,合同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除支付吴某利息外,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吴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吴某如约支付了400万元房屋价款,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按约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自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逾期交房利息及相应违约金。
被告房地产公司对此辩称,其已于2007年1月29日通知吴某于2007年2月1日办理入住手续,故只同意承担延期交房1个月的赔付责任。吴某看房后迟迟不收房,从而造成损失扩大,其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如期交付房屋。现被告提供的商品房竣工验收手续存在瑕疵,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进件手续,未领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一直未通过消防验收,因此被告交付原告的商品房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被告交付的房屋尚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被告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给付原告业主逾期交房利息17.3万余元,违约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