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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但是欠款并非死无对证。然而就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妻儿拿着欠条,也没能讨回欠款。
已经退休的张萍带着儿子,将丈夫刘明生前的朋友王海告上法庭。张萍说,2002年6、7月份,丈夫刘明和王海想合伙经营生意,两人各自出资2万元,刘明将2万元交给王海后,生意却没有做成。可后来王海却只退还了1.3万元,还欠7000元。
由于丈夫已经死亡,所以,张萍就和儿子一起拿着王海所写的欠条,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还款7000元。
对于故友家属的起诉,王海并不认可,他说,在2002年8月底9月初,就已经将欠款返还给刘明了,因为他与刘明关系较好,所以就没有收回欠条。
同时王海说,这件事发生在2002年,张萍母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他们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2002年8月30日,王海为刘明书写了一张欠条,约定在9月7日返还7000元,但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虽然在庭审中,王海说他已将欠款还给了刘明,但对他抗辩的事实,没能向法庭提供证据,所以法院对他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刘明死亡后,张萍母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向王海主张权利。
不过,在庭审中,张萍母子虽然表示曾经在今年8月10日找王海催要欠款,但是没能向法庭提供证据,所以对这个情节法院不予认定。且张萍母子表示有两年多的时间未曾找王海催要过欠款,因此王海提出的张萍母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据此河东法院一审驳回了张萍母子的诉讼请求。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支招:去讨债时要留证
本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米娜表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
王律师表示,现在民间借贷越来越频繁,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百姓在借贷时一定要打字条。如果字条注明了还款日期,到了日期后的两年内,债权人一定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可以通过写新字条、录音或者发特快专递等方式留证,证明自己曾经讨要过欠款。而如果字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最长不超过20年的保护期限,从主张自己权利时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最后,王律师还提醒百姓,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等几种情况,诉讼时效是一年,所以市民更应多多注意,在时效期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