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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管局了解到,经市政府批准,具体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出台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列举的交通参与者170余种交通行为,以分数方式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人的过错进行量化,用分值划为10分、6分、3分三个档次,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新标准规定:一方当事人具有新标准情形的,另一方当事人无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前者负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新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分值,或各方当事人分值相差在10个百分点之内的,负同等责任。新标准还规定,对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
交管部门介绍,新标准适用原则有三点:
一是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二是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三是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交管部门还介绍,新标准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管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遇有新标准没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交管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新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新标准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新标准,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新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