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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起乘站是否应该包括在计站收费范围之内?市民小洪由于对地铁收费方式有异议,而对地铁运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多收取的1元费用”。昨天下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小洪的诉讼请求。
青年男子洪敬杰于2008年6月21日下午,在洪湖里地铁站自动售票机购票,乘坐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地下铁道列车,从洪湖里站前往海光寺站,票价为3元。购票后,小洪向该站地铁工作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公共交通计价方式应以“位移站”为标准,而不应包括上车站。他实际乘坐了5站,收费3元不合理,故要求退还其1元车费,但遭地铁工作人员拒绝。小洪一怒之下,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多收取”的1元车费。
一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因旅客运送而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发生纠纷,应适用“合同法规范”进行调整,对地铁运营公司的乘车票价格及价目表的公示问题,经审查已有证据证实,该价格及价目表已在地铁运营公司经营的地铁站入口处明显悬挂或张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是即时履行合同。小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了“票价问题”并提出异议,在地铁乘务员解释后,应在主观及客观上变更其出行方式。其继续乘坐地铁的行为,应视为对解释的认可。对此,小洪不能再行主张权利。小洪以没有看到地铁运营公司公示的车票价格及收取其3元车费属于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地铁公司赢的不光彩,人们心里有杆秤

天津地铁挺缺德的就是没地说理去

没处说理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