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应在高空的电线,却落入草地,从而夺走了一个不满15岁的男孩的生命。但是,谁应当为这个年轻的生命“埋单”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电线的管理者、所有人以及男孩的父母均应担责,所以一审判决男孩父母应获赔14万余元。
爱子踩踏电线死亡家长起诉
张林夫妇是湖南省来津的农民工,暂住在本市东丽区的某个村子里,2008年6月底,他们不满15岁的儿子小亮,行经该村村南一个平房后的草地时,踩踏到一深藏于草丛中的电线,触电死亡。
经查明,造成小亮死亡的电线线路是从该村村委会所有的变压器下设的电表中,接到刘明、孙力所有的坐落在该村村南的厂房内,属于刘明和孙力所有,是低压电力线路。
张林夫妇认为,电线早已年久失修,外部绝缘层已经破损,本应在空中的电线坠入草丛,当小亮行经草地时,踩踏到由空中坠入草地且外部绝缘层已经破损的电线,当场触电死亡。小亮的死亡对整个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创伤,所以他们将刘明、孙力和村委会等相关责任方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冷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9万余元。
在庭审中,几个被告都不认可自己对事故承担责任。村委会表示造成小亮触电死亡的线路不属于该村村委会管理。刘明表示,事故发生地不在他家,且电线也不是他接入的。孙力表示,原来连接该电线的变压器在厂房内,两年前村委会为了便于管理,将变压器移至院外,小亮走的地方是草地,不是道路,所以,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为嘛三方都要承担责任?
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事故线路是低压电力线路,低压电力触电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某村委会作为事故线路的管理者和安装者,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对本应在空中的电线落入草地没有及时发现和维护,对造成小亮触电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加之法院认定刘明和孙力是厂房的实际房主,作为事故线路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本着“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民法理论原则,刘明和孙力二人也有义务及时发现并对事故线路进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对造成小亮触电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另外,由于小亮是未成年人,张林夫妇作为小亮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定监护的职责,对造成小亮进入草地、踩踏落入草地的电线触电死亡的后果,也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林夫妇的各项经济损失20.27余万元,一审判决由某村委会、刘明和孙力承担70%的责任,其中村委会赔偿其中的7.8万余元,刘明和孙力共同赔偿6.38万余元。村委会、刘明和孙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致害人对损害后果都有过错的,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的,则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