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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有危险易燃品的货车在行至杨村时被查扣,承运人被主管部门处以重罚。事后,承运人以托运方未告知其托运货物属易燃品为由,将货物留置。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托运人要求归还货物,而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承担罚款。近日,本市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告知被告托运货物属易燃品,双方的合同行为属无效合同行为,并认定托运人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给付承运人罚款损失。
本案原告是一家从事贸易业务的公司,为了将15箱清洗剂和润滑剂送到廊坊客户手中,该公司找到个体运输户陈某,与其办理了托运货物事宜。但该公司并未告知陈某有些货物属“危险品性质”,货物外包装上也无任何危险品标识,而陈某也并无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双方约定,运费为300元,陈某在交付货物时,代贸易公司收货款7020元。
双方达成一致后,陈某于2008年6月5日用轻型厢式货车为贸易公司运送货物。但货车行至武清区杨村镇时,被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拦下检查。经查,货车上的清洗剂系被列入危险货物名品表的易燃物,违反了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部门于是对运输方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罚款3万元,后来陈某实际缴纳了2000元罚款,其他部分缓交。事发后,陈某要求贸易公司赔付此款,遭到该公司的拒绝。陈某遂将托运的货物全部留置,然后存放在廊坊。
贸易公司认为,陈某既不交付货物,也不给他们货款,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货物,或给付货款。
陈某当庭提出反诉,他表示,贸易公司交付货物时,未告知其托运的货物是易燃危险品,该货物外包装也无任何易燃危险品标识。而且贸易公司至今未给付运费,还给他带来罚款。因此请求法庭判令贸易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告知被告托运货物属易燃品,故双方的运输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属无效合同行为。致该合同行为无效的过错归责于原告,被告无过错。对于运输管理部门罚款3万元,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被告未坚持继续留置货物,所以该货物应返还原告。
最后,红桥法院一审判令陈某将货物返还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赔付陈某运费300元,并赔偿其已缴纳的罚款2000元。对于缓交部分,法院判决,待实际缴纳后,再由贸易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