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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导致吴先生儿子的户籍迟迟不能迁入,不得不因此支付了36000元借读费;故吴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违约金189元及赔偿36000元借读费损失。
吴先生与某开发商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款总价为377128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该套房屋交付给吴先生,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离双方约定时间都过去两个月了,开发商仍未能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证。这样,吴先生儿子的户籍就不能迁入,为此他只得多支付36000元费用为儿子办借读。吴先生认为,自己为儿子办借读花的36000元,系开发商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故其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支付违约金189元,并赔偿损失360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开发商对尚未为吴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违约原因系相关证件尚不完备所致,一旦证件完备即会第一时间予以办理。同时表示愿意依据合同约定向吴先生支付违约金189元;但关于吴先生主张的子女借读费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事先约定,吴先生的请求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关于赔偿借读费的诉请。
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开发商作为涉诉房屋的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协助吴先生办理产权证,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吴先生支付违约金。同时,应积极履行为购房人办所有权证的义务。关于吴先生主张的子女借读费一节,开发商所持的抗辩理由成立,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