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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党金生):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了解到,为实现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本市于日前出台了《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已经开始实施。该“考核办法”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规范并促进减排工作。
“考核办法”规定,市环保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监察和市统计部门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考核办法”明确了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对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目标的,认定为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目标、且总量减排实施计划完成较好的,认定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优秀。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目标,或未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阶段性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办法”还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环保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该地区、该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撤销该地区、该部门获得的市级有关环境保护的荣誉称号;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企业(集团公司),暂停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同时,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或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