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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十年的爱情长跑,吴先生为筹备结婚,给女友买了房和车。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由女友居住使用,轿车直接登记在女友名下归其使用。不料女友提出分手,双方就相关财产的归属问题,对簿公堂。南开法院审理后,一审将房、车等财物判归吴先生所有。
原告吴先生诉称,与女友于199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筹办婚事,2005年9月他购买了“骐达”牌轿车一辆,权属证写在女友名下;2005年11月底他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2007年房屋交付后,他又购置家具、家电,并进行了装修。但是,女友于2008年2月中旬提出分手,同年3月与他人登记结婚。因此吴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述房屋及车辆等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9日,吴先生出资购买了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价款为625578元,并支付首付款125578元,余款50万元由吴先生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一直偿还。该房屋登记证明的权利人登记在吴先生与女友名下。2007年底房屋交付后,吴先生还曾出资进行装修。该房现由女友居住使用。
另外,吴先生确于2005年9月5日出资139800元购置红色“骐达”轿车一辆,登记在其前女友名下,并支付67720元为该车安装了音响设备。但该车的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均由女方支付,购置后一直由女方使用。
女方辩称,与吴某曾存在恋爱关系并同居,且吴某以恋人身份参与自己个人店铺的经营,店铺的经营收入均存入吴某名下的店铺账户。吴某所购的房屋和轿车等财产,均由该账户内资金支付,且所购房屋在双方名下,应各分得一半,其余财产则完全在自己的名下,故请求驳回吴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的房屋登记证明的权利人虽登记在吴先生与其前女友名下,但从吴先生提供的该房屋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内容来看,其首付款、房屋契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均是吴先生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房款也由吴先生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并一直偿还,据此,应认定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吴先生一人。另外,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拉门、壁纸等装修材料由吴先生出资,因此也应确认归吴先生所有。对于家具、家电等财产,能提供相关票据及相应资金来源凭证的,可认定归该人所有。无证据证实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定价,取得该财产一方支付对方部分折价款。
对于“骐达”轿车购置问题,虽然该车所有人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该车辆销售方已证实,该车购买时是吴先生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全部车款,且从吴先生提供的存款凭证来看,也有在相应期间的取款事实佐证,因此认定该车是吴先生出资购买,之后的音响配置的发票写明购买人为吴先生,女方理应归还。但女方实际支付了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考虑到购车后一直由其使用,吴先生取得该车时可适当减少应退还女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