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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桂芳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获国家赔偿。”(6月23日《山西日报》)
国家赔偿之所以成为现代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于它承认了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也会犯错,也可能给公民权利带来伤害,其立法初衷也在于彰显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几年来,在实现“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意义重大。
然而,有一组数据值得反思:从1997年到2007年,我国法院系统一共受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用法学专家的话说:“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这不正常。”
请求赔偿的多,落实赔偿的少,除了不应赔偿之外,还有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赔偿程序。提到赔偿程序,不能不提及一个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机关首先必须确认其存在违法行为,办错了案,然后才能够进一步作出赔偿决定。坊间将此称为“自证其罪”原则。正因如此,履行赔偿的机关难免出现为规避承担责任而躲避赔偿的情形。具体而言,如赔偿机关先支付赔偿金,然后再到财政部门申请报销程序,等于要求赔偿机关到财政部门“认罪”。
要想让国家赔偿法“大修”的利好落地,就得改善该法的赔偿程序:改变一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尴尬现状。正如专家提议,不妨考虑将统一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机构独立出来,设立国家赔偿受理中心或国家赔偿申请中心,类似现在的政务大厅,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一站式解决。如此,有效简化申赔门槛,防止职能部门卸责干扰,避免决而不赔等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