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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娘在小区乘凉时,恰遇邻居陈某遛狗。不料,该犬突然扑向大娘,吓得大娘大声叫喊,血压升高。双方遂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大娘医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计600余元。
恶犬扑来大娘受惊
事发时,家住本市河西区的张大娘在小区内空地处乘凉聊天,邻居陈某恰好也在小区内遛狗。不料,陈某的金毛犬突然扑向张大娘。张大娘称,当时她吓得抱头叫喊,双方遂发生争执。后民警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张大娘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医药费263.5元、交通费27.4元。而后,张大娘诉至法院,除索赔医疗费、交通费外,还要求陈某赔偿自己在外打工的误工费330元、女儿的误工费500元、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800元。
陈某则认为,其所养的金毛犬并不属于大型犬,事故发生时狗确实没拴着,但是狗没有扑到张大娘身上,也没有咬到她。小区内养狗的很多,存车处也有养狗,因此张大娘对狗的恐惧不应该那么严重。由于狗的惊吓并不能导致张大娘血压高,陈某由此认为张大娘的诊断结果与狗的惊吓无关。因此,不同意张大娘诉求。
养犬主人承担全责
审理后河西法院认为,陈某违反了《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城市建成区)每户只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的规定,并且对其饲养的犬只未进行拴养,致使原告受到惊吓,而张大娘并未存在过错,因此陈某应对张大娘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张大娘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各项损失,均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陈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对张大娘主张的医药费损失、误工费损失、交通费损失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张大娘未就女儿陪伴误工费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一审判令犬主人陈某赔偿大娘医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计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