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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布全国的个体摊贩共同迎来了一个好消息。昨天,全国各大媒体都发布了这样一条新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并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办此举,意味着从1987年以来一直施行至今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结束长达22年的“暂行”历史,与此同时,新的征求意见稿也摆脱了暂行条例中诸多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内容。
对一部已经执行了20余年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这样的举动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此次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除了上世纪八十年代背景下的个体工商户“雇佣帮手不超2人、学徒不超5人”的规定将被取消之外,还有将废除之前一直不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工商登记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无固定场所摊贩可登记成个体户,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从禁止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登记,到允许这些摊贩登记成个体户并在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此次有关部门的态度转变不可谓不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遍布我国各个城市的流动摊贩大约有3000万人。如何管理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流动摊贩群体,一直是摆在城市管理部门面前的难题,同时也是目前讨论得最多的城市管理话题。
到底是该“堵”还是该“疏”?答案也显而易见。如果选择“堵”,势必面临着管理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同时也有不可避免的冲突。此前,由于流动摊贩缺乏合法的工商登记手续,在各个城市中一直上演着城管与摊贩的“猫鼠”游戏,猫鼠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屡屡出现升级为暴力事件的情况。相比之下,选择“疏”的办法则显得更具人性化,但却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从舆论环境来看,网络上对于城管的职能指责声不断,同时,对于小摊贩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为现在大量存在的无照摊贩打开了合法之门。对于小摊贩来说,办照过程中,最难的事项莫过于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此外,第十条也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其中,“提前告知”和“另行指定经营区域”的描述,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这次修改的人性化思路和保护、支持流动摊贩的思想,这一点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但与此同时,从经营者和执法者的角度来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还有需要完善以期变得更加适于操作的必要。比如说,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目前的流动摊贩数量庞大,《条例》一旦获得通过,如果这些摊贩都登记为个体户,以工商部门目前的人力来说,估计也不堪重负。此外,很多小摊贩赖以糊口的,都是袜子、鞋垫这些低附加值产品,一旦成为个体工商户后,他们是否需要同其他个体户一样交税?小本生意能否承受起现行的税费标准?另外,还有很多摊贩销售的产品就是盗版碟、假名牌等,这些产品又该如何登记“业务范围”?而从执法部门的角度来看,如果指定一条街给游商经营,那么摊位势必会像以前一样挤占行人的便道,从而在上下班高峰时造成交通拥堵;而如果划定一块广场或者空地来经营,“那么跟新开一个农贸市场又有什么区别?”这些都是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当然,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还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这毕竟是整个社会经济层面的一次进步,至于上述社会各界存在的争议,我们希望能在正式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出台前得到解决,让众多个体摊贩真正融入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来。(朱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