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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公司负责人与同伙骗财百余万
履行部分合同诱对方上钩
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3年
一广告公司负责人伙同他人采取先履行部分合同,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财百余万元。日前,二人均被河西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
2006年6月至8月间,北京市无业男青年尹某与北京某广告公司女负责人王某以该广告公司名义,与一家纸业公司先后签订四份铜版纸购销合同,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后尹某、王某先支付了109万余元货款,后以空头支票支付剩余货款,并提走了全部货物。二人经密谋,将部分货物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卖出,得赃款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赃款挥霍。顺利得手后,尹、王二人又于2007年3月间以北京一家纸张销售公司的名义与北京一家纸业物流公司先后签订三份铜版纸购销合同,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后二人又采取支付空头支票的手段提走了全部货物,并将货物低价卖出,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王某上网追逃。2008年9月19日,廊坊市民警在施行安检时发现王某为网上在逃人员,遂对其进行审讯,并查获同行的尹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