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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舆论提出了各种反对意见,但似乎忘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既然不是工伤,那将丢掉工作。
难道不是吗?既然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那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误工性质也发生根本性变化——那既不是公假,也不是病假,而是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制度开除“长期旷工”的受伤人员。
正如《征求意见稿》中所说,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在此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如果不算工伤实在“天理难容”——不为萝卜不拔菜,不为上下班不受伤,怎能让用人单位“出了门概不负责”?不错,机动车事故伤害另有赔偿,单位可根据情况省去赔偿等方面开支,但必须承认并负责“工伤”下的间接损失。
笔者对立法者拿国外情况说事有些“感冒”:国外用人单位多有班车,我们有吗?国外交通安全系数很高,我们行吗?看不到国内“上班人”劳动保障和就业福利很低的现实,以及交通状况不尽如人意的实际,随便拿外国的情况来说事,这不是立法应有的客观、严谨、公正、呵弱态度,而是食“外”不化、刻舟求剑。
没有人愿意遭遇交通事故,没有多少人想离开工作岗位,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算作工伤,天塌不下来,至今也没多少纠纷,希望那些坐在小车里的立法者,多替路上的“上班族”想想,尤其想到他们的劳动保障和岗位保护,拜托!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