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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7月25日《新京报》)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尽管征求意见稿将删除部分的五点考虑详尽地列举出来,此文在网上一公布,还是引起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而且,反对删除这一规定的居多。我更关心的是,作为一项政策的出台、取消或变更,理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要好好听听该政策受益群体的意见,可关于“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否合适的讨论意见,能被采纳或重视吗?
既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再想改回去,恐怕很难。也就是说,今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再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能真的无法再认定为工伤了。这,无疑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实际上,从现时情况看,还是有必要保留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这一规定的,至少,应在边用边修改中慢慢取消。正如有网友所言,现在城市的交通状况不好,机动车辆较多,职工为单位服务正常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应该算工伤。“万一碰上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或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职工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
更关键的是,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之规定的理由是什么,能否站得住脚呢?恐怕各有各的看法。说原来规定带来了关于公平性问题的争议,说确定“上下班途中”难度大等等,都不应该是理由。那是审核程序上的事情,可以靠有关部门的从严把关来解决。已经施行的一项惠民政策,总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存在一定弊端等就轻易取消吧?
再务实一点说,即便取消了原来的规定,总还有一些情况是特殊的,今后又该如何处理呢?比如,有的职工确实是在上下班过程中为单位做事的,这时候被车撞了,该不该算工伤呢?再比如,我们单位离城区较远,正常都是公务车来回接送的,有时候还在车上考勤呢,你说要是途中发生车祸伤了谁,算不算工伤呢?按理说,完全应该算,可今后又该怎么去争取呢?而其它许多国家,却通过对“上下班时间”、“机动车”等的严格规定,区别对待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算不算工伤的,显得灵活多了。
所以说,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能简单取消了之,而应留有缓冲性“补丁”,以便于处理有可能出现的有争议问题。孙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