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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客管办获悉,为规范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空调器(制冷)的使用,市客管办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空调器(制冷)使用管理规定,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车辆,必须保持空调器(制冷)功能的灵敏有效;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开启空调器(制冷),乘客要求关闭的除外;上述时间之外,室外温度高于28摄氏度(含)时,按乘客要求开启空调器(制冷);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通讯员杨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