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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如此执法值得商榷
据车主介绍,稽查部门给车主开具的《处罚通知书》上称,车主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第二项规定”,给予3万元罚款,但考虑到车主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先行罚款5000元。执法人员姜先生接受采访时证实了该信息,并进一步指出该条款系“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车主给本报打来电话称:“我仔细看了条文,该《规定》64条说的是别的事,与我并不相干,执法人员可能自己搞错了法律。”果然,记者查阅今年新修订的该《规定》发现,“使用失效证件”的处罚依据应为第63条第二项。那么,姜先生的处罚依据又是哪儿来的呢?记者搜索得知他引用的是已经废止的原2008年版的《规定》。更令人意外的是,记者登录“天津市交通执法大队网站”查询信息,却发现其沿用的还是第三套《规定》,而该规定生效日期竟是2005年8月。
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明接受采访时称,抛开执法部门用错了“新旧法律”不谈,该部门以“使用失效证件”处罚同样是错误的。郭律师称,该《规定》是“下位法”,是根据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而制定,是解释该《条例》,而不应扩大处罚范围。该《规定》第63条第二项所称的“使用失效道路运输证”等情况,是对《条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解释,也就是说,“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根本的前提条件。如果“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司机仅是“有证但丢了”,甚或“有证但在检查时出示属无效证件”,并不适用该条款处罚。执法人员应在履行核实义务后,按《规定》第65条“不按照规定携带”处罚20元至200元。
记者手记
严格执法应有高标准
这是一起本不应该出现的投诉。从20日清晨被查扣,到22日早晨执法人员当着记者的面“补开”查扣单,超过48小时的时间,给反映人留下了质疑执法者目的的“想象空间”,也成了当事人“不服”的重要原因。牺牲执法程序的执法,也是违法。
有合法证件但未随身携带,在检查时拿出了过期证件,是应该按“未携带”处罚,还是应该按“使用无效证件”处罚,这属于法律上可以探讨的问题。但,相对于“这5000元究竟该不该罚”而言,我们无疑更关注“处罚如何让人信服”。因为,我们生活在全市上下一心、力争在各方面都走在全国前列的大城市,理当有更高的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稽查人员工作确实很辛苦,为了交通运输安全,常常凌晨上岗,牺牲了大量休息时间。他们的严格执法,理应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但严格执法,确实也应该让相对人罚得“心服口服”,而非“广泛质疑”,才能让他真正受教育,杜绝违法行为的再发生。所以,严格执法的另一个深层内涵是执法的人性化。想起以前车站等地曾广泛存在的一种执法模式——卫生执法人员暗中蛰伏,等待外来人员吐痰或者乱扔纸屑后再突然出现,依法处罚。这样的执法被广泛质疑,就是因为执法毫无“人性化”可言,是为了处罚而处罚。执法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如何艺术地达到惩戒的目的,又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对新时期所有执法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