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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保障覆盖城乡政府补贴惠及千家万户
所有天津人都能享“两险”
市政府颁布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简称“两险”)将从9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9月1日至年底,凡符合“两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就近到户籍地居住地等全市4000多家街道、乡镇或社区居、村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这两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本市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实现了重大进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走在了全国前列。
对比“新农合”
新医保四突破
李秋华副局长表示,与“新农合”制度相比,统筹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四大新意。
首先,统筹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变各区县统筹为全市统筹,基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其次,虽然个人缴费略有增加,但提高了最高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医保待遇大幅度提高。第三,参保农村居民可以与城镇职工医保共享一个医疗、用药、结算平台,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共用一个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而且可以实现计算机划卡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的发生率,简化了医药费报销程序。第四,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住院、门诊特殊病的基础上,增加了门急诊补助待遇、生育补贴待遇和学生儿童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等。
专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城乡居民公平享两险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秋华副局长向记者表示,凡没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本市居民,不论长幼,不分城乡,不论农业非农业,只要拥有本市户籍或虽无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幼儿园、大中小学等各类学校上学的外地、外国学生,都可以在本校或居住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障,这是继全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后本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又一举措,城乡居民可以公平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待遇,实惠城乡百姓。
随着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本市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统筹一体、人人拥有医疗、养老保障的新时期,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工作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本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了率先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针对去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中,个别城镇居民“平时不参保,生病要医保”的情况,今年本市各类困难居民参保由政府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在长达4个月的参保期限内,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采取各种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权益,12月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期结束,逾期将不再补办2010年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李秋华副局长还提醒城乡居民,一定要在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免不能及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安排,从9月1日开始至今年年底为“两险”的参保缴费期,城乡学生儿童将在就读的学校幼儿园统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待遇期限从今年9月开始,与学期起始保持同步。其他居民的参保缴费在居住地、户籍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医保待遇从明年1月1日开始享受,与自然年份相一致。养老保障参保缴费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就近在社区办理,而且全年随时可以办理。
城乡医疗:三档缴费标准任选
本次实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居民家庭缴费与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困难群体人员的缴费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生育保险补贴和学生儿童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其中,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最高报销比列65%。其他成年居民根据自身条件和医疗需求,自由选择缴费标准,分为330元、160元、60元三档,政府相应补贴230元、190元、160元三种,相应享受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1万元、9万元、7万元三档,最高报销比例依次为65%、60%、55%。选择缴费档次越高,相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就越高。对于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参保患者,除报销基本医疗费用外,还可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不让一家一户过不去。
登记缴费:到街道(乡镇)办理
城乡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同一户籍家庭的成员应当在同一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家庭填报申报核定表,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同时出示相关凭证。
《规定》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婴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参保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老年人生活补助前9月一起发
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规定,本市城乡60岁以上没有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从今年1月起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老年人生活补助。其中,年满60岁的每月60元,年满70岁的每月70元,年满80岁的每月80元。今年1-8月城镇老年人生活补助和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差额部分将随9月份养老保障补助一同发放。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农村居民、年满45岁至60周岁的城镇居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按年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费满15年的,60岁以后,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待遇。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国家全额补贴,2009年是每月15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割成139份,按月发放。2009年按最低缴费基数参保缴费,最低可领每月255元的居民养老金,居民领取养老金不足139个月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领取139个月后,仍符合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其每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补贴,直至终身。
学生儿童参加医保住院费最多能报65%
8月31日全市中小学正式开学,学生儿童的参保问题也成了人们关注的重点。昨天,李秋华副局长特别对学生儿童的参保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
自今年9月1日起,包括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称学校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称托幼机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等四类学生、儿童,应按照本市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我国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也要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2月。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至次年8月底。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至12月底。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其他学生、儿童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学生儿童参保缴费
开学一周力争办完
8月31日,全市中小学统一开学,高校学生也将陆续到校报到。为保证学生儿童能顺利参加医保,昨天市教委发出《关于做好2009年度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新学年,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从9月1日开始,力争开学一周内完成学生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
市教委明确,2009年度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区县及托幼机构学生儿童参保率不低于90%,全市学生、儿童综合参保率不低于85%。据了解,今年本市新成立了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本市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的医疗保险也由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享受在校生的同等待遇;其医疗保险的费用由个人承担50元、政府补贴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