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老翁死后,同住的保姆将遗产扣留,并指出部分家用电器是她买的,根本算不上遗产。日前,老翁生前唯一养女将保姆告上法庭,后保姆因当庭无法提供购买电器相关凭证,一审被判败诉,须将遗产全部如数返还。
原告系50岁的蔺女士,养父蔺某今年3月初死亡,其生前无其他子女。据蔺女士称,父亲去世时在居住的房屋内留下了大量私人物品和家用电器,同时,因其父生前连续多次被评为市级和特等劳动模范,还遗留了大量珍贵文稿。
蔺女士表示,上述物品依法均应由她继承,可父亲生前保姆、现年45岁的张某却将这些物品扣留在张某家中,经她多次催要仍不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4月,蔺女士起诉张某至河东法院,要求返还父亲生前财物,而若不能返还,则要赔偿物品损失费7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张某辩称,蔺父2000年9月把房子卖给了她,后蔺父因与女儿有矛盾,她出于好意让蔺父住了回来,而蔺女士所说的家用电器,事实上有一部分是张某买的。
庭审中,为反驳张某所述,蔺女士提交了相关家用电器的购买发票作为证据。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坐落本市河东区津塘路一套企业产房,原由蔺父承租,后于2000年变更承租人为张某,该房系三居室,蔺父居住其中一间。今年3月上旬,蔺父死亡后,原、被告曾因遗产发生矛盾并拨打110报警,后经民警现场调解,双方同意将蔺父所住居室封存,双方各在房门上加一把锁。
另经法院现场清点,蔺父生前财产有羽绒服、夹克、西服等衣物,冰箱、空调、缝纫机等电器,以及旧报纸、杂志书籍和杂物若干。
法院认为,蔺女士作为其养父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利。经法院现场清点的财产均为蔺父生前财产,被告张某理应予以返还。张某指出部分家用电器系由她购买,但蔺女士却能提供出相应票据,故确认电器系蔺父遗产,张某应予返还。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十日内张某将蔺父遗产给付蔺女士,诉讼费全部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