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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8月20日,我在人人乐超市西湖道店购买390元“华海”牌莲子,食用后发现口感苦涩,身体有不适的感觉。我到超市反映情况,超市有关人员说该商品有检测报告为合格产品,如有疑问可以找有关部门检测。我对超市解答不满意,找到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第69站进行检测。结果检测该莲子为不合格产品,检出有添加剂“过氧化氢”及“过氧化苯甲酰”。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多加注意。陈 军
附记 记者走访了南开区消费者协会,该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要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予以10倍赔偿,并承担检测费。人人乐超市西湖道店方表示,超市不是“明知”商品不合格而进行销售的,所以只同意退货并承担检测费,再做300元的适当赔偿,而不同意10倍赔偿。南开区消协认为这是一种有意为自身免责的说法,理由并不充分。“过氧化氢”及“过氧化苯甲酰”能起到增白作用,添加了这两种物质的莲子呈现出非正常的纯白色,而正常的莲子应是黄白色。以超市工作人员的经验应当知道“白色莲子”是经过增白的,所以超市“不明知”的证据和说法南开区消协认为不能成立。再者,即使超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商品,也应该按“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先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付再向厂方追偿,这是经营者的义务。(本报记者高小妹实习生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