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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出头的姜某经营企业不善欠下一屁股债,后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小舅子还账,却招致另一债主老马起诉,称此2人“恶意转移财产”要求撤销赠与。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证据不足,驳回老马诉讼请求。
“恶意转移”PK“赠与还账”
原告老马本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自行车配件厂经理,2008年开始与姜某经营的本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有业务上往来。据老马说,姜某一年来陆续欠了他28万余元,经多次催要就是不给。后来,姜某却把他自己名下一套河东区的房产赠给了小舅子李某。
今年7月,老马将姜某及其小舅子李某一同告上法庭。老马认为,姜某将房产赠与李某,目的是为躲避债务,属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
当庭,老马提交出一份其他区法院于今年5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系老马起诉姜某偿还28万余元,法院判决姜某如数偿还。老马认为,该判决书可证明其对姜某享有债权。
姜某小舅子李某则辩称姜某和他也有债务关系,姜某因经营不善,近两年间先后找他借了200万元,用房屋抵账后,姜某还欠他100多万元,可是人已经找不到了。
“未生效判决”属证据不足
经审理,河东区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3月,姜某已经通过公证部门公证将房产赠与李某,后李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外,老马举证时提供的判决书,因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老马主张对姜某享有债权,要求撤销2被告间的赠与合同,但其所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其主张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老马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3种情况一审判决不生效
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3种情况下一审判决是不生效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被告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首先,在这15日内判决是不生效的。其次,一旦上诉,在二审期间一审判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郭律师介绍说,第3种情况是判决书在公告送达期限内,也属未生效。所谓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法定期限为60日,方式为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即视为已经送达。 (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姚琳邵晓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