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专门下发《关于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允许本市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试点工作,并授权市工商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2008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就以总局局务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市工商局上报的《关于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予以批准,并提出“条件成熟时,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其行使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受理权”。经过一年多的积极准备和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最终同意授权本市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试点工作。
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工商总局对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内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法定要素,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要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往企业申请变更不冠行政区划的名称,要先到省级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初审,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再到国家工商总局进行核准。企业申请变更不冠行政区划的名称一次性通过率较低,企业往往需要多次往返才能办结。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本市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的名称变更,可直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受理后,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履行核准程序后,市工商局能够直接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凭此通知书即可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本市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的行政审批效率将大大提高,它对规模较大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天津等,都能起到积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通讯员吴立峰 陈克俭)